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
2023-05-03 12:52:51未知 作者:无限魅力物联网
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是中国人民法院体系中专门法院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全部完成签署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铁路企业正式分离,3700余名铁路法院干警转变隶属关系。
中文名铁路运输法院
别名
铁路沿线专门法院
1955年3月
1982年5月1日
机构简介
铁路运输法院,诞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历经创建、撤销、重建三个阶段。[2]
1954年3月,铁路法院初建,当时称为“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5年3月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1957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予以撤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面启动,1980年7月25日,根据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出《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1987年5月撤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
1980年左右,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1982年5月1日恢复运行,正式办案。
截至2012年,全国共有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9个铁路运输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4万余件,依法判处罪犯25万余人,成功审理了“北京—莫斯科国际列车系列抢劫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为铁路安全运营创造了稳定的治安环境。
管辖范围
经济纠纷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是: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
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改制分离
2012年10月29日,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工作座谈会上,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全部完成签署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铁路企业正式分离,3700余名铁路法院干警转变隶属关系。
在改制人员身份过渡中,24个省(区、市)铁路运输法院已完成公务员审核或登记工作,全国铁路运输法院75%的人员已解决身份过渡问题。同时,在资产移交方面,除由铁路部门负责调剂解决办公用房的9个铁路运输法院外,其他56个需新建“两庭”(审判庭、人民法庭)和办公用房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部门应支付的房屋补偿款、土地补偿金已全部拨付到位,各铁路运输法院的办案用车补偿、信息化装备补偿金等共计15亿余元也全部拨付到位。